以身侍魔_第十五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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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幕 (第1/1页)

    如果某人偷窃了属神或属宫廷的财物,此人当被处死,且任何收受赃物者亦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从高等民的儿子或者高等民的奴隶手中购买了或出于保管之目的收受了白银,或黄金,或男奴,或女奴,或公牛,或绵羊,或驴匹,或任何财物,却没有见证人或者合同,此人为贼,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偷窃了公牛,或绵羊,或驴匹,或生猪,或船只,如果(上述财物)是属神的,或如果是属宫廷的,此人当(照价)赔付三十倍;如果(上述财物)属于低等民,则当(照价)赔付十倍;如果盗窃者无力赔付,他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在其财物失窃后,在他人手中(发现并)扣下了其被盗之物,而持有被盗之物者声称:“(这是)卖家卖给我的,我当着见证人的面购买。”(而)失主声称:“我可以将认识我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 (如果)买家将把(被盗之物)卖给他的人和在他购买时在场的见证人带来了,而失主(亦)将认识他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了,众法官当审查上述人等的言辞,在购买(上述)财物时在场的见证人和认识被盗之物的证人须在神面前作证言,(以此证明)卖家为贼,当被处死。失主可拿回他的被盗之物,买家可从卖家中拿回他支付的银钱。

    如果买家无法将把(被盗之物)卖给他的人以及在他购买时在场的见证人带来,而失主将认识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了,买家为贼,当被处死。失主可拿回他的被盗之物。

    如果失主无法将认识他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他即为骗子,实施了诈骗,当被处死。

    如果卖家已经逃亡,买家可从卖家家中拿取(价值)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之五倍(的财物作为赔偿)。

    如果上述人等的证人暂时无法前来,众法官可向他确定六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他在六个月内都无法带来证人,此人为骗子,当承担该案件涉及的所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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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是不是看得有点莫名其妙?以上是《汉谟拉比法典》关于偷盗的惩罚。为什么放这个?因为我没想到这么冷门的小说都有人盗,根据不同站点我贴文的不同格式,一看是从海棠盗走的。盗文的全都是乌七八糟的小网站,我自己正儿八经的贴文的站反而搜索不到。既然如此,这次在正文框里放法典,作家想说的话里放小说内容,直到不定期更新下一章的时候才修改。如果盗文的还是这么猖獗,那海棠这边就弃了,本来在这里贴文只是想自我激励把拖了很久的内容继续写下去,然后把番外慢慢整合到正文里,结果就被恶心到了。

    法典的汉译出自COSMODOX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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